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载规则
目前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一项仲裁规则。于1976年在第31届联大上正式通过并推荐各国采用。它分总则、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等四部分。对规则的适用范围、仲裁通知、仲裁员的数量及任命、仲裁地点、仲裁使用的语言和文字、仲裁的申诉和答辩、裁决的方式和效果、仲裁裁决书等方面均作了解释。仲裁应当受本规则的约束,当仲裁与本规则相抵触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服从法律的规定。仲裁庭在本规则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仲裁,各方当事人均享有平等待遇。仲裁地点除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可由仲裁庭决定,裁决在仲裁地点作成。裁决应采用书面方式,并应当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都有履行裁决的义务。这套仲裁规则主要适用于设有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任何一个仲裁机构,委托它负责仲裁的行政管理工作。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该规则也可以用于处理纯属国内贸易所发生的争议。但达成书面协议采用这一规则时,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就应当按这一规则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