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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约定之债”。“法定之债”的对称。债的发生、内容、效力等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均为意定之债。按照债的发生、债的内容是否可以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决定,将债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其意义在于: 法定之债的发生、债的内容、效力等均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意定之债则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其是否发生、债的内容和标的、不履行债务的责任等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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