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统一国际票据法的公约草案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70年代提出,在1982年7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第15次会议上讨论通过《国际流通票据公约》(草案)。并送交各国政府征求意见。目的: 消除日内瓦公约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分歧,使该公约能被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接受。主要特点: (1) 票据名称。规定国际汇票、支票和本票必须注明名称。名称和出票人签字均属票据成立条件,其他内容不属于成立条件。但出票人有权决定票据是否受公约(草案)约束。(2) 流通关系人。把持有汇票人分为持票人和受保护持票人,并规定受保护持票人应具备条件和权利。(3) 伪造背书。规定伪造背书的后手仍是持票人,产生的损失由伪造者与后手承担,并规定付款人的责任。(4) 分期付款。汇票既可仅规定分期付款,也可同时载明任何一次分期付款未能履行时,余额到期。不载明,则不按此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