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职工疾病、负伤、残疾期间生活待遇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职工疾病、负伤、残疾期间生活待遇中国职工因患病、负伤或者残疾在医疗机构诊治期间或者在家休养期间按照规定所享受的生活待遇。“疾病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保险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发布)规定,中国职工的疾病、负伤、残疾期间生活待遇为: (1)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企业职工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连续工龄长短,由单位行政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100%;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现为企业营业外列支)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40~60%,至能工作或者确定为残疾或死亡时止。职工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不论在6个月以内还是在6个月以上的,一律都领取病假工资。其中,在6个月以内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90~100%; 在6个月以上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70~90%。(2)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享受退职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应由单位行政安排适当工作 (参见“病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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