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工因某种原因暂时丧失职业后在等待再次就业的期间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筹。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为配合劳动制度改革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而建立起来的。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违纪职工。主要内容是: 建立待业保险基金; 确定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确定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各项保险待遇的发放机关及发放办法; 确定社会统筹办法。
职工待业保险
企业职工失去工作时依据国家法律给予的物质帮助。这是我国在改革劳动制度中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只限于在国营企业中实行。按1985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属下列情况的职工:
❶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❷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❸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
❹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均可按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等项保险待遇。待业保险金由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