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私营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
国家对私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私营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左右,职工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3%,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退休养老金。私营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私营企业职工退休后,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据其缴纳退休养老金数额多少和年限长短确定退休金标准,并按月支付。符合退休条件的私营企业职工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满10年,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其计算办法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计算办法相同。
私营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企业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企业发给残废金。职工因工死亡或患职业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私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私营企业职工因病、因工、非因工死亡,其抚恤费和丧葬补助费,按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国营企业职工死亡抚恤待遇标准的通知》(劳险字[88]第949号文件)和《关于调整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抚恤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劳险字[90]第817号文件)以及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及其使用办法的通知》(财事字[85]第32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私营企业职工参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实行待业保险制度。私营企业女职工生育,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私营企业经营者应从利润中提取适当的职工福利基金,为职工举办集体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