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 ☚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制度 ☛ 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防治职业病指由于接触职业毒害所引起的疾病。但在法律上,职业病是指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法定职业病。中央卫生部1957年公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规定了14种职业病为法定职业病。1982年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又联合发出了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报告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有职业中毒(铅、苯、汞中毒等)、尘肺(矽肺、煤矽肺、炭黑尘肺、石棉肺等)、热射病和热痉挛、日射病、职业性皮肤病(过敏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等)、电光性眼炎、职业性难听、职业性白内障、潜涵病、高山病和航空病、振动性疾病、放射性疾病、职业性炭疽、职业性森林脑炎、煤矿井下工滑囊炎等15种。 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的文件中指出:“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和消除几种危害比较严重的职业病。”其后公布了法定职业病,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省级设省职业病防治院或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市、地级设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区、县级在卫生防疫站中有专门业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大型企业中设有劳动卫生研究所或工业卫生科专门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大城市的综合医院中有的也设立职业病科。 职业病防治工作首先要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1979年中国公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对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对新工艺进行卫生评价,对新化学物质进行毒性鉴定,企业建成、各种预防措施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许投产。在投产后还要进一步鉴定其实际防护毒害效果。 对劳动场所中职业毒害实行经常性监督。职业病防治机构对管理区内工业企业的职业毒害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登记在专门的卡片上,再按其职业毒害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其易变性作出分类,制订出监测项目及时间,作到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治效果的鉴定,不断改善防治方法。 接触有害作业工人的定期检查和新工人就业前的健康检查是防治职业病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国于1974~1976年对矽肺进行过普查。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医药管理总局1979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职业病普查工作的通知》,对五种职业中毒进行了普查。各工矿企业应制定健康检查实施计划,定期地对接触有害作业工人进行检查。检查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做到生产、检查两不误。检查结果要整理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表和所有资料要做到科学管理,使它成为防治工作的基础材料。对新工人要进行就业前的检查,对某些职业(如航空、潜水等)和工种(如接触有害物质工人)还要做特殊检查,对患有某种疾病或对某种物质过敏而不适于从事该项工作的,要重新安排。 正确、早期的诊断也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这项工作既关系到工人的健康和福利,又关系到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为了做好这项工作,1963年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了《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规定了《矽肺、石棉肺的X线诊断标准》。卫生部于1974年又公布了铅中毒、汞中毒、苯中毒、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和有机磷农药中毒等《五种职业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工作,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成立相应的诊断指导小组,解决本地区、工业企业中职业病诊断的疑难问题。 职业病的卫生保健措施包括: ❶健康教育。为使广大职工能正确认识各种职业病的危害及防治办法,应当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职业训练、职业教育、个人卫生等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措施。 ❷个人防护。应教育工人很好地使用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口罩、面具、工作服、手套等)和合理地利用保健食品,使之真正达到保护健康的目的。 ❸治疗、疗养。职业病除急性需要门诊和住院治疗外,多数采用治疗与疗养相结合的形式,采取药物、理疗、锻炼、营养等综合措施。 ❹调离原工作。中度中毒影响康复的工人应调离原工作,轻度中毒能很快恢复的工人,原则上不必调离原工作。 职业病防治的组织措施包括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建立卫生制度,做到领导上有人抓,议程上有项目,内容上有要求,组织上有措施。在研究、布置、检查、总结生产的同时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职业病防治工作,也是一个很有成效的办法。中国的职业病防治组织,包括地方卫生组织和工业卫生组织两方面,必须充分发挥这两套组织的积极性,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互通情报,内容统一;在工作上既互相配合又有明确分工,在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中要密切配合。 ☚ 结核病防治 肿瘤防治 ☛ 职业病防治preven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