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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岛国为了便利船舶航行在群岛水域内指定的海上航道。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3条第1款规定:“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领接的领海。”第3款规定:“群岛海道通过是指按照本公约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其他各款对群岛海道的指定和群岛海道通过制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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