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美国国会于1933年制定的适用于证券发行市场的法律。主要是规定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公司必须首先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1)公司的名称、宗旨、法定地址、董事、高级职员、承销商、持有10%以上股份的大股东的姓名与住址;(2)发行新证券的目的,资金运用计划;(3)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与盈余分配情况;(4)近期以及前两个财政年度经公认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表;(5)公司章程和承销合约副本。该公司的申报生效以后,公众可以随时到证券管理委员会查阅。如果发行公司在招股书中弄虚作假,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宣告登记无效,并追究公司负责人、承销商、会计师等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美国1933年证券法 美国1933年证券法美国于1933年颁布、1975年6月4日生效的证券交易法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迅速发展,市场繁荣,股票价格逐步上升,1927年涨势迅猛,证券信用放款超过30亿美元。投机者趁机兴风作浪,致使1929年股市疯狂上涨,股价与实际价值完全脱节。但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同年10月,股票下跌,终至不可收拾,使整个经济崩溃。后经国会调查,这次证券市场的大混乱、大恐慌,实与投机者操纵市场、造谣欺骗等不法手段有关。美国总统罗斯福有鉴于此,于1933年3月29日咨文国会,主张联邦立法,制定对证券及证券市场的管理法规。 美国1933年证券法是一系列证券立法的一个。它主要规定证券的发行和出售有关问题,目的是在发行新的证券时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性销售的损害,保证投资者得到其作出一项投资决定所必需的有关资料。1933年证券法共分26节。该法所指的“证券”是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他破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 根据1933年法令的规定,使用州业务设备公开出售新发行的证券以前,要求有关证券的申报书是已经生效的。任何人在申报书送呈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之前,发售证券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除特定情况外)。而且在申报书生效之前发售证券也是违法的。申报书格式的第一部分是法定的招股说明书。该说明书要求包括详细的财务报表,要求对发行人的业务组织即有关高级职员、董事、发行人的资本结构、发行人从事的业务类型等有一个清晰和准确的说明。申报书第二部分公开那些有关市场安排、发行和销售证券的费用、发行所得收入的会计处理以及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赔偿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另外,证券发行章程和发售广告必须提供给所有认购者。当申报书的任何部分在生效时含有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漏报了应报的或漏报了为使该申报书不至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时,任何获得这种证券的人(除非被证明在获取证券时,他已经这样不真实或漏报情况),都可以根据法律,或平衡法在任何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承担责任的人包括申报书的签名者、具有发行证券的管理能力者、协助申报书及其招股说明书制作的会计师、工程师和鉴定人可能须进行民事赔偿,补偿为该证券所支付的代价;或者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金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者并处。 证券交易委员会无权批准证券的发行或对证券的信誉作出决议,但它可利用自已的权力保证招股说明书确实传递了全部的信息,而且这些说明书不是使人产生误解的。1933年证券法第8节(b)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这种权力:在申报书生效日期以前如果该申报书在表面上不完全或在任何重要内容上不准确,它可以拒绝批准该申报书生效。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申报书中的缺陷发出评议书,公司可在申报书生效之前纠正这种错误。而在申报书生效后,1933年证券法第8节(d)允许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认为申报书对重大事实有不真实的陈述或漏报重大事实的情况下颁发中止命令,中止申报书的效力。发布这种命令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应为了公众的利益举行听证会。对委员会的命令不满的任何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复审,但是除非法院专门发布法令,否则诉讼的开始不应使委员会的命令停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被1933年证券法特别授权,随时制定、修订和废除那些为能够实施该法规定所必要的那些条例和规则;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以保证该法的实施,任何人必须与之合作。 1933年证券法禁止欺诈性州际交易,任何人在发行或出售任何证券时,通过利用任何在州际贸易中的交通和通讯手段或工具,或通过利用邮政手段,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任何装备、设置或人为方法进行欺骗;或通过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报告或漏报在制作报告时能使报告不致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以获得金钱或财产;或参与那些从事或将从事对购买人进行欺诈或欺骗的交易、活动或业务程序,都是违法的。法令禁止任何人通过利用州际贸易中的交通或通讯手段或工具、或利用邮政,以出版、公布,或传播任何通告、通知、广告、报纸、文章、信件、投资服务或那些并非意在提供证券销售,但却描述了直接或间接地从发行人、包销人或交易商那里得到或将得到的对这种接受的对价的通讯,但却没有充分披露这种证券的对价一无论过支的还是预期的一及其数量。1933年证券法还规定了关于州际贸易和邮递的禁令,也是禁止利用州际贸易和州际邮递等通讯手段传递招股说明书和出售证券等行为。 1933年证券法,已编为美国法典第15节(pa),成为影响美国证券市场的主要联邦法律。 ☚ 美国证券立法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 ☛ 00001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