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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羁縻府州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羁縻府州

唐代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各级地方行政单位。羁縻府州制度创于唐初,在维护原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将统一进来的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划分为都督府、州、县。这些府州与内地的府州有不同特点。府州县由中央政府册封各族的首领为都督、刺史、长史、县令等,实行世袭制。执行朝廷命令,有出兵从征和承办朝廷下达任务的义务。贡赋、版籍一般不纳入中央户部,由它们自己管理。这些民族在本民族行政领导和经济管理上拥有相应的权利,也可按本族的风俗习惯生活。这一制度在改善民族关系、加强中央与边疆各族的联系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宋朝的羁縻州、县、峒制度和明朝的羁縻卫、所制度,都是仿效这一制度而来。

羁縻府州

唐宋两代在边疆地区所设置的基本上具有两个级别的地方行政单位。唐朝在统一各边疆地区后, 在原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设置。如在蒙古草原上设置饶乐都督府(奚)、松漠都督府(契丹)、定襄都督府和云中都督府(东突厥)、瀚海都督府(回纥);在东北设置安东都护府(高勾丽)、平卢节度使(奚、契丹、渤海)、黑水都督府(黑水靺鞨)、渤海都督府(渤海国); 在云南设置南宁都督府(滇池地区)、姚州都督府(洱海地区)等。都督府之上,有的还受都护府管辖;下领州、县,以民族首领任都督、刺史、郡王、长史、司马等,世袭。宋朝在部分地区因袭唐制, 设羁縻府、州、县、峒。羁縻府州到元、明、清三代废弃而代以土司制度。

羁縻府州

羁縻府州

唐宋王朝在边疆地区设置的地方行政单位。唐朝统一边疆后,以各族首领所辖地区为基础,设立府州,称为羁縻。大者为都督府,小者为州,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全国关内、河北、陇右、剑南、江南、岭南各道,均有设置。地处西北的陇右道,曾设都督府51个,州198个,并有北庭、安西两大都护府统领其辖区各府州。都护府设都护、副都护、录事、参军事等职。都督府设都督一人,州设刺史一人。又各有别驾、长史、司马等职。宋朝部分地区因袭唐制,设羁縻府、州、县、峒。宋以后废弃。羁縻府州的设立,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

☚ 碎叶镇   妫塞都督府 ☛
羁縻府州

139 羁縻府州

唐宋两代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所置地方行政单位的通称。唐朝统一各边疆地区后,在原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先后设置羁縻府、州、县约八百多个,由中央政府任命各族首领为都督、刺史、郡王长史、司马等,均为世袭。受都护府或节镇管辖。各府、州贡赋不入户部,故称羁縻府州。宋代因袭唐制,设羁縻府、州、县、峒,分授以知府、知州、知县、知峒等官职。元、明、清三代则替之以土司制度。

☚ 驻藏大臣   十三万户 ☛

羁縻府州

唐宋时期在边疆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特殊地方行政机构。始于唐初,至太宗贞观年间广为推行。唐代立国之始,对边陲纳土内附的各族首领,根据其势力范围和影响,授予等第不同的官职和名号,均以册命,皆得世袭,并以其原辖地置府州,其中大的为都督府,次之为州,小的为县,但府州规模大小不一。因“唐置羁縻诸州、皆傍塞外,或寓名于夷落”,其经济结构和传统习惯与中原有别,朝廷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打乱其旧有社会组织,令其首领照旧统领本部,采取“以夷治夷”和“顺俗而治”的方针,并且“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故称。唐代所置羁縻府州数目甚多,据新、旧《唐书·地理志》载:关内道有府29,州90;河北道有府14,州46;陇右道有府51,州百98;剑南道有府8,州261;江南道有府1,州51;岭南道有府4,州92等(羁縻府州数目各书记载略有出入)。有唐一代羁縻府州之统属移隶、分立、更名时有发生。唐王朝还根据对民族地区统治力量的深入程度,其间有改羁縻州为正州实行直接统治的,但也有因统治力量的削弱,而将正州复改羁縻州。宋代因习唐制,在部分民族地区也设置羁縻州、县、峒,主要集中在今湘鄂西及川、黔、桂一带,即当时的荆湖路、夔州路、成都府路、潼川府路及广南西路。

羁縻府州

唐宋时期设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单位的泛称。唐在各地以旧有部族为基础,设置府州八百多个,大的为都督府,小的为州,以本族首领为都督、刺史,并得世袭。羁縻府州的机构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保留原有的统治机构。即原有的行政机构和政治制度都保留不变,从长官到僚属均由本族人充任;并允许其在本族内部称“国”,其酋领君长亦可保留“王”与“可汗”的称号。唐代对大多数民族地区均采用此种办法。二是以华官参治。即派遣汉官充任羁縻州的部分官员,组成联合统治机构。对于社会经济形态与中原基本相同的民族地区,如辽东一带采用此种办法。三是监临制。即在保留原有的组织机构承认其酋长的统治地位的同时,唐朝廷派遣政治代表进行监视督导。如唐朝廷对黑水靺鞨地区,即是“置长史就其部监领之”(见《唐会要》卷九十六“靺鞨”)。唐朝廷对羁縻州的管辖权主要表现为下列几个方面:第一,贯彻政令。各羁縻府州的都督、刺史须经朝廷册命,各府州必须执行中央的政令,各府州间发生纷争,中央可以直接干预。第二,实施法律。对于破坏国家统一的反叛活动,得依法律严格处理。至于各族内部的刑事诉讼,则允许按各族传统法律处理。《唐律疏议·刑名》规定:“诸化外人同类(同族)相犯者,各依本族法,异类(不同族)相犯者,以法律论。”第三,征调兵马。唐朝廷允许羁縻府州保留兵马,亦不限制数量,但须听朝廷调遣,皇帝制有“天子信宝”,专门用来征调蕃国之兵。第四,收取贡赋。唐朝廷不直接向羁縻州征收赋税,而是由各族统治者按旧有剥削方法自行征取,但须向朝廷呈报“版籍”定期上交“贡赋”。唐代羁縻府州主要隶属于各都护府,西南地区的姚州、泸州、黔州、桂州、邕州、峰州诸都督府,亦分别统领若干少数民族,宋代在部分地凿区也沿袭了唐代的羁糜府州的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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