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一方“缔约国另一方”的对称。指缔约某一国际税收协定的参与和信守执行协定的具体国家。国际税收协定中所说的一方或另一方,都不是定指,它不同于一般经济贸易合同或协议,将当事者称为甲方和乙方。因为国际税收协定是各缔约国之间的法律规范,缔约国双方都处于共同信守执行者的地位。协定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别条款外,在双方信守执行时是相同的。为了表述上的简洁,避免造成协定条文的极大重叠,在用代称用语时,均非定指。因此,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写有: “ ‘缔约国一方’ 和 ‘缔约国另一方’ 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国或××国。”如中、美税收协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如果该常设机构设在美国,则“缔约国一方”是指中国,而“缔约国另一方”就是指美国;反之,如果该常设机构设在中国。则“缔约国一方”是指美国,而中国则成为 “缔约国另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