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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经济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经济法jīng jì fǎэкономческое прво

经济法

经济法

调整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家顺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劳动分工的要求干预或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和法律手段。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的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统一调整人民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我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适应我国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客观要求,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是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新兴的法律部门。我国经济法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国民经济计划、基本建设、商业、金融、价格、财税、企业、外汇管理、资源能源、禁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 民事诉讼法   经济诉讼 ☛

经济法

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生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是法的基本部门之一。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对国民经济实施管理过程中,与被管理者(主要是企业)之间发生的各方面的关系,包括直接管理关系和间接管理关系;企业生产经营关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由于上述两方面关系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经济法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特征:一是综合性。主要表现为:(1)法律规范的构成是综合的,既有民事法律规范,又有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2)调整方法是综合的,既有以平等、等价、有偿为原则的民事法律的调整方法,又有以指令和服从为原则的行政法律的调整方法和以刑罚为手段的刑事法律的调整方法;(3)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是综合的,既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也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二是经济性。有两层含义:(1)经济法律规范的内容,总是直接或者间接与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相关联;(2)经济法律规范总是同社会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经济过程相联系。建国以来,中国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如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商标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等。包含在上述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中国的经济法。

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领导、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中国,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是社会经济生活需要国家直接进行必要干预的产物。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核心是反垄断法,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人垄断,减少了生产盲目性,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矛盾。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组织经济的职能直接相联系的,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相联系的。中国经济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形势需要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计划法、投资法、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资源能源法、禁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交通运输法、市场管理法、经济合同法、企业法、涉外经济法等。

经济法

经济法

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全局性的、社会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活动、实行宏观调控的工具。具体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预算法、税法、计划法、投资法、资源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民法与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横向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的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方法;经济法则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适用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制定经济法的目的是通过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 财产   行政法 ☛
经济法 第六版

并列正书名: ECONOMIC LAW
主要责任者: 刘泽海,薛建兰
责任方式: 主编
出版者: 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地: 南京
字数: 726 千字
页码: 1-420
开本: 16
中图分类号: D922.29
语种:中
定价:55.80
出版时间:2018-08
丛书多卷书否:否
书目简介:本册工具书是普通高等教育经管类专业“十三五”规划教材之一,共收录306条词条。
经济法
主要责任者: 周兵,高波
责任方式: 主编
出版者: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地: 成都
字数: 368 千字
页码: 1-238
中图分类号: D922.29
语种:中
定价:39.00
出版时间:2017-02
丛书多卷书否:是
丛书名:高等教育工程造价专业“十三五”规划系列教材
书目简介:本册工具书是高等教育工程造价专业“十三五”规划系列教材之一,共收录170条词条。
被引频次:1
经济法

经济法jingjifa

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它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之一,也是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经济法首先出现于20世纪初的德国,此后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流行。社会主义国家也先后颁布和制定了许多经济法规。但是,对于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它与民法的关系如何,则是一个在国内外学术界始终有争议的问题。
经济法的运用范围很广,调整的经济关系也很复杂。从经济法的使用范围看,它包括工农业的经营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商品的交换、流通、银行、保险、奖励发明和对外经济联系等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和章程。从它调整的经济关系看,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和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同时也调整着对外经济关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6年底,我国颁布和制定的经济法规已达300多个。目前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了一个繁荣的局面。经济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 经济立法   经济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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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见“法学”中的“经济法”。


经济法

20世纪产生的法律部门。在资本主义国家,通常是对国家为实行经济干预而制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反垄断法、物价法等。性质上不同于体现不干涉原则、贯彻私法自治精神的民商法。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部门和法学界对其含义、地位和范围尚无统一认识。只有捷克斯洛伐克和民主德国对此作了法律规定。许多社会主义国家认为它只是对某些或全部涉及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应分属民法、行政法、财政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主要意见如下:1.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因社会主义国家组织、领导国民经济和公有制组织开展经济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计划组织因素和财产价值因素密切融合。此说已为捷克和民主德国的立法所接受。2.认为经济法是关于国家管理经济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因而只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此说在我国占主导地位。3.不承认经济法独立存在,认为经济法是研究运用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的手段来综合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学科。4.从广义角度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因而民法也属经济法),或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民法对象以外的一切经济关系的法。5.认为经济法是规范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各种经济事务的法,是企业法或社会主义国家的商法。此说在南斯拉夫占主导地位。


经济法

见“法学”中的“经济法”。

经济法

经济法

一般认为是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其定义,我国学术界有四种不同见解:(1) 经济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调整全部经济关系的法律; (2) 把民法以外的一切调整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划为经济法,即把劳动法、环境保护法、财政法归于经济法的范围; (3) 把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限制在特定的、狭窄的范围内,即限于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主义组织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或仅仅是调整前一种性质的经济关系; (4) 否认经济法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只承认民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由于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世界各国也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经济法”一词在20世纪初出现于德国,指国家实行统制经济所发布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法西斯政府曾颁布多种经济统制法。战后,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制定了许多经济法规,如反托拉斯法、价格法、促进和限制出口的法律等。这些法律和传统的民商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是这两部分法律的性质完全不同。传统的民商法是以私法自治为原则,以国家干预为例外的; 而这部分法律,则以国家干预为主。因而联邦德国、日本等国学者把这部分法律划出民商法之外,称为经济法。此后,许多国家接受了这一名词。英、美等国虽然不直接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同样也有调整各类经济关系的法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直接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建国后就有经济法规颁布,学者们通常都采用经济法这个概念。但是对经济法的理解及其在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则意见很不一致。苏联一部分学者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与民法并列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我国建国以来,陆续制定了大批经济法规,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经济法愈加完善。

☚ 经纪人   经济立法 ☛
经济法

经济法

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证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经济关系的某些法律规范,早在古代的法律中就已有出现。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 《汉穆拉比法典》,对财产权、契约、债务和对侵犯财产行为的处罚都已有具体规定。1975年,在中国湖北省云梦发掘出土的 《睡虎地秦简》中,有 “四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均工律” 等经济法规,对农田水利、旱涝风灾、作物生长、牛马饲料、种子保管等都有所规定。这说明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的统治就已经十分重视用经济法律规范来调整经济关系。但最早提出经济法概念的是法国的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 《自然法典》 一书中首先使用了 “经济法” 概念。德萨米在1843年出版的 《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这一概念。但这些概念并未与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起来,与现代经济法的概念也不相同。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形成于20世纪初期的德国。德国学者把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和战后时期,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的大量法律规范,概括为“经济法”,并加以系统研究。1919年德国颁布的 “煤炭经济法” 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以后,“经济法”这一概念便在世界各国陆续传播开来。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组织内部关系、市场运行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四方面内容。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经济领导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与各经济组织之间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
❶经济领导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❷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❸行业系统经济管理关系;
❹经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
❺经济监督关系。
经济组织内部关系是指企业组织内部的上下级组织之间,经济组织内部各级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内部管理体制与领导体制,内部的权限与责任,内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关系,内部承包、租赁、股份制、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等方面的关系。
市场运行关系是指经济组织进入市场,在市场运行中发生的关系。主要有:
❶经济联合关系。这是企业等社会组织进行合并、兼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❷经济协作关系。这是各经济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❸经济竞争关系。这是各经济组织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进行竞争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国家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活动实施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它包括在对外贸易、涉外税收、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资企业等方面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由此可见,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组织内部关系、市场运行关系、涉外经济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 经济法律   经济法律关系 ☛

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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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下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
(1)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而企业则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国家为了协调经济的运行,对于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企业的财会、会计管理等应进行必要的干预,这有助于从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主体,能动地参与市场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 市场管理关系。即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但由于竞争会导致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国家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必要管理,防止垄断的不正当竞争妨碍资源配置的优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从而有利于完善市场规则,实现市场功能。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这有助于弥补市场自身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失衡,优化资源配置。
(4)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即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相邻几个法律部门如行政法、民法有一定的联系,但有着显著的区别。
(1)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管理,经济法的很大一部分与行政法一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隶属性,并且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组织行政关系) 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经济行政关系) 具有相互作用。但是,经济法与行政法有以下显著区别:
❶主体不同。行政法一方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而经济法主体一方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另一方则是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
❷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经济法全部调整经济行政关系。
❸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采取单纯的强制办法调整社会关系,而经济法采取强制性、指导性和监督性结合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
❹法律适用程序不同。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由经济法调整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纠纷,视情况的不同,分别由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2)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作用紧密相关,民事权利的行使,有时要受经济权力的制约,而经济权力的行使又要充分尊重民事权利,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许多社会关系,要它们共同作用方能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如工业产权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在于:
(1) 主体不同。一是主体的范围不同: 民法的主体是限于平等主体间的公民和法人; 经济法主体除此之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它经济组织。二是主体的地位不同: 民法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经济法主体在参加经济调控关系时,其地位不一定是平等。
(2) 调整对象不同。民法主要调整流通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 经济法主要调整生产领域中的经济调控关系。
(3) 调整方法不同。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调整经济关系; 经济法则采取平等、自愿与命令、服从相结合的方法调整经济关系。
(4) 制裁的方法不同: 民法只采取民事制裁方法; 经济法采取经济、行政和刑事相结合的制裁方法。

☚ 经济法   经济法律关系 ☛

概述/经济司总章程/新工业法/政府发展工业的方针与政策条例/工场法/工业场所卫生与工作安全总章程/银行法/发行机构章程/新银行法例/离岸银行法令/兑换制度法令/法定息率、高利贷、滚利作本及借贷法/信用机构集中及分开管理条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会计核数业务管理条例/金融及保险机构的合并及分立条例/财务公司活动管制法/澳门地区发行货币之制度/工业发展基金章程/保险活动管制法例/财务公司活动管制法例/劳工强制保险法/订定保险业新法例/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法例/核准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损害赔偿权条例/汽车民事责任强制性投保条例/设立汽车保障基金条例/对外贸易法/劳工法例/劳资关系法/禁雇无证者法例/土地法/政府空地公开开投批给章程/都市建筑总章程/清拆非正式建筑条例/住宅信箱章程/租务法/经济房屋条例/分层楼宇法例/社会房屋分配及租赁和管理法例/政府屋宇的出售与其有关承租人条例/居屋兴建发展合约条例/按照发展居屋合约制度兴建楼宇管理总章程/税法/营业税章程/职业税章程/所得补充税(纯利税)章程/消费税章程/旅游税章程/市区房屋业钞章程/专利税法/军火税法/印花税法/物业转移税法/车辆使用牌照税章程/关于信用机构印花税特别制度条例/旅业及同类行业章程/旅行社条例/幸运博彩条例/旅行社及旅游社章程/旅行社规则/酒店业及同类行业章程/酒店业及同类行业规则/承投赌博娱乐章程/的士载客运输章程/管制伐木条例/吸烟的预防及限制条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务批给制度的基础法例/出版法/广播视听法/社会保障基金制度/吸烟的预防及限制制度/环境纲要法/食品包装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物业管理章程/工业信贷优惠制度章程/因公益而征用的制度/订定澳门地区水域公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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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经济法是法学中一门新兴的学科,关于经济法概念,学界有不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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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是调整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形成于20世纪初期。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或译成雷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法这一名词,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德国政府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1914年8月帝国议会通过14项战争经济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 《授权法》,授权参政院在战争期间准予“发布对于防止经济损害所必要的措施”,继之又颁布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年)、《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年)等。战败后的德国,为了摆脱经济上的困境,制定了一些重要的产业统治法和卡特尔法,如 《煤炭经济法》(1919年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1923年)等。一系列立法,发生了新的变化: 国家干预了私人经济的自由权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国家干预了经济生活包括私人企业的经营管理、财政、金融、交通运输、市场经济等。从1921年开始,广泛讨论和研究经济法问题,于是经济法便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法学中一门新的学科。有些国家制定商法,以补民法之不足。有些国家大量颁发单行经济法规。有的则制定经济法典,如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世界第一部《经济法典》。
自1979年以来,我国已颁布的法律、规范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性文件总约500余件,其中80%是经济法规。在这80%的经济法规中,涉外经济法和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经济法共有160多件。经济法体系已具雏型。

经济法Economic Law

调整全局性的、社会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把这一概念与国家的立法结合起来始于20世纪初的德国。1906年德国的《世界经济年鉴》用经济法一词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1919年德国颁布的《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

经济法

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国民经济的计划领导,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等部门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程序和方法,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违反经济法规的罚则等方面的法律、条例等经济法规。“经济法”这一名称最早出现在十八世纪中叶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 (Morelly) 的《自然法典》上。二十世纪初,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德国等一些国家的学者相继使用,并逐渐形成立法趋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关系,最初是由民法来调整的,后来有的国家制定了商法,以补充民法的不足。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运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了社会经济活动,大量新产生的经济法规同原有的民法、行政法的一部分内容和商法规范汇合在一起,形成为一个新兴的法律体系,被有些学者称之为“经济法”。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为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为目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则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法

国家为调整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工业、农业、商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财政金融、劳动等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令、章则、条例等。如计划法、基本建设法、工厂法、公司法、银行法、会计法、税收法、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贸易法、海商法、交通运输法、森林法、土地法、水利法、草原法、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对外经济联系等法规。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律虽然也有一些经济管理法规,但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还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逐步地从行政法、民法、商法中分化出来并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现在许多国家都有大量的经济法规,有的还制订了比较系统的经济法典。经济法从类型来说,可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前者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为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后者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服务的。我国建国以来,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规,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经济法将会更加趋于完善。

经济法

经济法

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它是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经济生活的规范和经济活动的准则。通常包括工农业的经济管理,财政金融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物资管理,商品交换、流通,保险,劳动工资,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奖励发明,以及对外经济联系等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和章程。如工厂法、银行法、公司法、保险法、合同法、外贸法、海商法、外国人投资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种子法、能源法、矿藏法、铁路法、航空法、森林法、水利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我国经济法,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础上,按着社会主义原则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的轨道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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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在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1) 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基层组织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组织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经济联合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 (3) 各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4) 涉外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既体现有命令与服从的行政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物质利益实体间的等价交换关系。因此,它不能由行政法调整,也不能由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民法调整。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国的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于1755年在 《自然法典》 一书中首先提出了“经济法”一词,但这种概念没有与国家的立法实践相结合,不是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首先把经济法这一概念与立法实践相结合,于1919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经济法规——《煤炭经济法》。此后,世界不少国家先后接受了这一概念。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1982年修订)。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但尚无统 一的经济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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