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法学又称“经济法理学”或“法律经济学”等,本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很快播散到整个西方世界,形成重大影响。其代表人物是一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有J.康芒斯、J.伯克、R.波斯纳;此外,意大利人V.帕累托和英国人N.卡尔多、J.希克斯等福利经济学家和制度经济学家的学说,也为该学派的产生作了重要贡献。其中,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所著《法律的经济分析》(1977)一书,是集大成者,故该学派也被称为芝加哥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以期保证最合理地利用社会经济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它的方法论的特点,就是用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和评价一切法律现象。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比较集中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库斯定理,包括第一定理和第二定理。(2)波斯纳原则,即法律要模拟市场的普遍原则。(3)克莱布里斯和麦勒米德的责任规范说。(4)关于法的概念、比较法、法律正义的理论。(5)对各部门法(所有权法、专利权法、著作权法、侵权法、反垄断法及刑法和程序法等)的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反映美国社会矛盾和官方决策的需要,让法律完全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去运行,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效益。但是这样一来,必然进一步扩大社会的贫富差距,酿成更大的矛盾。 经济分析法学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以后传播到英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其著名代表是库斯、克莱布里斯和波斯纳等。他们主要运用经济学特别是市场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分析、评论法律制度及其功能,以实现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范围涉及到反托拉斯法、税法、公司法、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环境保护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和宪法领域,建立了一系列范畴和理论体系,它的核心观点是所有的法律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诉讼等和法律制度) 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宗旨的,即法律活动的最大目标是实现最大的效益。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既是分析的,又是规范的,即它既要理解法律和法律制度,又要批评和改革现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它试图说明法律规则是如何根据效益原则而制定和适用的,目的是追寻和预测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效益,使立法者和法官知道如何适当地利用法律因素,以取得预期的效果,使立法和司法能够促进社会效益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