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交付之一种。在动产物权的受让人于物权移转前已经合法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自物权转让协议成立时起,应依法视出让人已经履行了交付,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简易交付主要发生在委托、保管、借用、质权等关系中; 受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还可以是代理占有。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方式之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将受让人的他主占有转变为自主占有。如出租人将正出租的动产卖给承租人,承租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由原来的他主占有转变为自主占有,即为简易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