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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国国民党政府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制定的具有国家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国民党于1931年5月5日召开“国民会议”,通过这部在训政时期适应并具有与宪法同等效力的约法,同年6月1日由国民党政府颁布施行。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要”、“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8章,共89条。声称“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标榜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罗列了人民的所谓“权利”和“自由”,但核心是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它全盘承袭了《训政纲领》的内容。该约法明确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国民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由其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该项权力。并规定采取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的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而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实际上使国民政府五院皆隶属于蒋介石个人。该约法规定的经济政策实际是利用“国家”和“中央”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为四大家族逐步垄断国民党统治区的经济命脉提供法律保障。该法还规定约法的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的具有根本法性质的国家组织法。1931年6月1日由国民党政府公布。分总纲、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共8章,89条。它规定,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府组织采用上院制,政府主席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选任,五院及各部会长官则由政府主席提名,国民政府任命。国民政府主席总揽一切大权,约法的解释权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蒋介石为抵制其党内反对派夺权斗争而制定的宪法性文件。1928年奉系张学良宣布接受国民党政府领导,蒋介石即宣布“北伐成功”,国家进入“训政时期”。由于他实行没有宪法的独裁统治,便成为汪精卫等进行夺权斗争的口实。为抵制汪等攻击,便决定制此约法。1931年制成。8章89条。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统治权,由其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国民政府主席和其他主要官员。实质仍是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28年6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发表“统一宣言”,宣告全国统一“已告完成”,“军政时期将告终结”,“训政时期”开始。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召开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制定了“训政纲领”,共6条。其中心内容是强调国民党的独裁统治。1931年3月2日,国民党中央召开委员会,正式决定以“训政纲领”为基础制定约法。5月5日,国民党召开 “国民会议” 通过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6月1日公布实施。“约法” 共8章89条。主要规定:(1)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行使全国统治权,国民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权力;(2) 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均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国民党中央有权解释此约法;(3) 确认了国民政府对国民党的隶属关系,实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制,由国民政府总揽 “治权”; (4) 规定了一些人民的自由、权利,但有一定的限制、停止条件。“训政时期约法”,实质上是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剥夺了人民的政治权利,从法律上保证了四大家族官僚资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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