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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建立正式立法机关的活动。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建立后,即以秉承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理论为标榜,于1928年2月4日颁布了《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到1928年10月正式建立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行使“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之职权”。至此,建立了独立的正式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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