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乡村政权组织
黑龙江地区清末民初县以下基层政权组织, 实行“乡自治制” 和“保甲制”。1945年8月15日抗日战争胜利后, 黑龙江地区在改造旧政权的基础上, 通过民主建政建立了新的农村基层人民民主政权。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黑龙江地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不断加强、日臻完善, 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组织各族人民支援抗美援朝战争,组织发展生产和开展互助合作运动, 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 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方面, 都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