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国民大会”
第二次会议 1997年5月5日至7月23日在台北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国发会22项宪政共识”为基础,全面进行“修宪”。但由于台朝野政党同床异梦,特别是涉及到根本利益时互不让步,不得不将 “全面修宪”改为 “重点修宪”“阶段修宪”。最后在反对“毁宪式修宪”的新党“国代”三读退席的强烈抗议声中,国民党和民进党各取所需,进行利益交换,强行过关,通过11条“宪法增修条文”,其主要内容有二。一是调整 “中央政府体制”,规定“行政院长”由 “总统”任命,不须经“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可以对“行政院长”有条件进行不信任投票;“行政院长”对“立法院”通过的法案不满意可以要求限期复议。二是“冻结台湾省级选举”,规定自本届任期结束后,“省主席和省府委员、省咨议员” 由 “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其他条文为:取消“行政院长”的副署权;“立法委员”自第四届起人数为225人;“司法院” 设大法官,由 “总统”提名,经 “国民大会” 同意任命、正副院长由 “大法官” 兼任; “司法院” 预算独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