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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第一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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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第一审判程序

第一审判程序

又称普通审判程序。它是全部审判程序的基础,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五个部分。
起诉和受理 即证券持有人因证券权益受侵害或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予以保护,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并予接收立案的诉讼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备的条件有四个,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起诉人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按原告、被告分别列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记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列出可供证明的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姓名和住所,记明收受起诉状的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年、月、日,最后再签名或盖章。起诉状是关系原告诉讼请求能否实现的重要文件,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有根有据,合理合法,围绕诉讼请求,运用证据,证明事实,引用法律,讲明理由,不准虚构捏造、伪造事实。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对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下,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在决定受理起诉后,为保证案件审判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立案日后5日内将受理的起诉副本发送被告提出答辩状(15日内)并准备到庭答辩,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合议庭人员组成,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等项工作。在这一阶段中,原告、被告及参加诉讼的其他人也应积极进行准备,收集提供证据,聘请律师或进行法律咨询,研究开庭策略,掌握诉讼权利义务,吃透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
开庭审理 法院设置专门的法庭对受理的证券纠纷案件的全部过程,包括开庭前准备、审理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判。诉讼人应按法院的传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诉讼,应对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有利害关系及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提请他们回避,应如实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并回答法庭的调查提问,应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对对方提出的主张进行反驳的意见并反复进行辩论,应对合议庭判决或裁定的结果及诉讼费用负担作出服从或上诉的决定。
诉讼的中止和终结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发生一方当事人死亡、等待继承人参与诉讼或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等特殊情况时,诉讼活动应当暂时停止进行;如发生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权利或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等特定情况时,法庭即可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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