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选筹款改革联邦政府对各政党从事竞选活动的资金筹集所作的一系列改革。1883年《彭德尔顿文官改革法》通过后,使各政党更加依靠实业界以获得竞选资金,实际上为工业巨头控制政府提供便利。在进步运动时期,一些州和联邦政府开始对竞选捐款进行管理。1890年纽约州曾规定必须汇报竞选经费来源。二十世纪初,联邦政府亦下令禁止来自全国性公司的捐款。1925年的《联邦反腐败行为法》要求参加竞选的总统和国会议员候选人公布100美元以上的捐款来源和超过10美元的开支用途,并对国会议员竞选经费的最高限额作了规定:参议员为25000美元,众议员为5000美元。1940年修订的《哈奇法案》禁止联邦雇员提供政治捐款或从事竞选活动,个人捐款被限制在5000美元以内,全国委员会竞选开销不得超过300万美元。1935年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还曾禁止公用事业捐款。1947年的《塔夫脱一哈特莱法》也作出同样限制。七十年代,要求改革政治捐款的呼声达到高潮,国会通过许多重要立法。1971年的《收入法》对政治捐款提供赋税扣除,每位所得税交纳人可将1美元用于总统竞选资助。1972年的《联邦选举运动法》要求联邦候选人公布其全部竞选收支。水门事件后,1974年国会对竞选开销又作了限制:提名竞选不得超过1000万美元,大选不得超过2000万美元,个人对联邦选举捐款每年不得超过25000美元。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侵犯自由言论权利”为名,推翻了所有对国会竞选的限制和部分总统竞选的限制,但仍坚持总统竞选筹资公开化和要求候选人公布其竞选资金的收支。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选举中的腐败现象,但仍无法消除财富集团运用金钱影响选举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