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和仲胡党案
此案发生于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早在洪武十二年(公元1380年)胡惟庸案发,以谋反罪被处死。胡案牵连甚众,案发后十四年间,先后有三万多人因与胡案有牵连被查出处死。陆和仲为,苏州吴江县粮长,洪武十八年被查出为胡党处死。《御制大诰三编》载有此案经过:洪武十八年,发生水灾,农田被淹。朱元璋命各地粮长“明白查踏,亲自回奏。”许多粮长“归则邪谋设计,将无籍之民妄为状首,伸诉水灾。”“粮长竟不出名,亦不亲诣灾所,故以一分灾伤作十分报官,其中以熟作荒者多,以荒作熟者少。”陆和仲征收十八年税粮,“其粮一万石,上仓止该七百石,尚有九千三百余石恃顽托故不行上仓,意欲侵欺入己。”“未久,苏州府吏杨复罪该断没,籍没家私,于本家箱内搜出沈庆童等三名告陆和仲胡党状三纸,皆被此吏受财匿状不行,以致陆和仲以一千贯买原告沈庆童等不语,又以钞一千六贯买和劝人陆观保等。”陆和仲胡党案,因而事发被作为要案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