窑洞女尸案
1941年12月13日,陕北延安市北区某机关的一个小窑洞内,发现一具女尸。侦察机关经访查得知,死者系外来逃难民妇任李氏,12日下午她携带两小孩到此地。又查任李氏到此地后接触过的人。发现该机关的伙夫宁三嫌疑较大。传讯宁三后,宁三供认:12日下午宁三见任李氏路经此地,知为难民,遂生歹意。乘任李氏危难之际,以帮助其代寻住处为交换条件,预约求欢。任李氏迫于困境,无奈只好同意。宁三将其安置在本机关的一个空闲窑洞内,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久,宁三又去窑洞求欢,任李氏不允,宁三掏出二元钱给她,才勉强答应。最后,宁三第三次来到窑洞,遭到严辞拒绝,只好回伙房睡觉。第二天早晨发现任李氏已死。此案送延安市地方法院审讯后,延安市地方法院认为宁三有因诱奸致死的重大嫌疑。但是,后来又调查,12日晚上,有一个马夫因听到窑洞内民妇受冻惨叫声,给她送去半斤左右木炭取暖。办案人员再次勘察现场并、对尸体进行检验,验明死者身上并无伤迹,可以断定死者并非因宁三行奸致死,而是由于窑小通风差,死者燃炭时,中毒窑息而死。案情查明后,法院通知死者丈夫到案,但他一直未到案。由于此案系亲告案,丈夫不到庭,等于不起诉,故就此结案,不过,检察机关认为,任李氏虽非宁三奸死,但宁三乘人之危诱奸,已触犯中华民国刑第二百二十五条,故特予提起公诉。后来,司法机关以妨害风化罪判处宁三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