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体制
税收体制又叫税收管理体制,是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收入与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这一问题解决了,税收收入划分的问题也就好解决了。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其中,税收法规、法令、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解释属于税收立法权限; 税款的征收、对纳税人的检查等属于税收执法权限。具体来讲,这些权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❶对某些税法规定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浮动的税制要素如税率、税额、起征点等,具体确定和进行调整的权限。
❷经立法机关授权,对税法进行解释的权限。
❸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制定具体税收政策的权限。
❹各项税收的加征或减税免税审批权。
❺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一国的税收管理权限通常依该国的经济状况、地域的大小、法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来决定。
按照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可将税收管理权限分成三种类型:
❶中央集权型,其主要特征是国家的税收管理权限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很小,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靠中央财政拨给。
❷地方分权型,其主要特征是税收管理权限集中于地方政府,中央的税收管理权限很小,中央政府的收入靠地方政府上交收入来获得。
❸集权分权结合型,其主要特征是一般由中央政府掌握主要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种收入,地方政府掌握次要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种收入。我国传统的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型,具有这样的特点: 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行业性减税免税、较大范围内对某个产品的减税免税,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 某些情况下对个别企业和个别企业生产的产品,地方拥有一定的减免权限; 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传统的税收管理体制已经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税收管理体制进行了全国的结构性的改革。
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合理增长,合理调节地区之间的财力分配;把税种划分成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按税种划分中央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明确各自收入来源,分设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各自负责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总体来看,税收管理体制作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部分,主要进行了如下两方面的改革:
❶从1994年1月 1日起,在现有税务机构的基础上,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实行两套税务机构,有利于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并确保两套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权限。
❷严格减免税管理权限,并妥善处理原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减免税政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