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监察管辖的具体划分(一)税务监察司的管辖 税务监察司作为税务监察的最高领导管理机构,对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各职能司(局、办)等机构及其司(局)以下(含司局级)干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现任正、副局长及其他局级干部进行监察。 (二) 税务监察处的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的税务监察处(室),对自治区,直辖市局所属各职能处(室)等机构及其处(含处级)以下干部,以及省辖市、地区税务局现任正、副局长及其局级干部进行监察。 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监察处(室),对本局所属职能处(室)及其处(含处级)以下干部,以及本局所属下一级各区、县税务局及其现任正、副局长和其他局级干部进行监察。 (三) 税务监察科的管辖 省辖市、自治州、地区税务局监察科,对省辖市、自治州、地区税务局各职能科 (室) 等机构及其科(含科级)以下干部,以及本局所属下一级各县(市、旗)、自治县、省辖市辖区税务局现任正、副局长和其他局级干部进行监察。 直辖市辖区税务局监察科,对直辖市辖区税务局各职能科(室)等机构及其科(含科级)以下干部,以及本局所属下一级各所(分局)的各级干部进行监察。 (四) 税务监察股的管辖 县 (市、旗)、自治县、省辖市辖区税务局 (分局)税务监察股,对本局所属各职股(室)等机构及其股(含股级)以下干部,以及下一级税务所的各级干部进行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