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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积极争议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积极争议

在法国行政机关对普通法院的管辖权提出的争议。对于普通法院受理的案件,行政机关认为属于行政审判的范围或者属于政府行为,不受任何法院管辖时,可以提出争议。积极争议只能由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普通法院对于行政法院受理案件,不能提起管辖权争议。具体而言,有权提起争议的人,是受理诉讼的第一审法院所在地的省长,上诉时,若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不在同省,仍由一审法院所在地的省长提起。积极争议须在普通法院受理诉讼后、确定判决作出之前提起。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最高法院和重罪法院的案件,不能提起争议。对轻罪法庭受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不能提起争议。对于大审法院、初审法庭、商事法庭、警察法庭、上诉法院以及轻罪法庭的少数案件可以提起争议。提起积极争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积极争议

“消极争议”的对称。法国行政法中的一个概念。普通法院声称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行政机关认为该案属于行政审判范围而对普通法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是两个系统的法院在权限问题上互相争议。争议发生的原因或是由于该案属于政府行为,不受任何法院管辖,或是由于该案属于行政审判权的范围,不能由普通法院管辖。这种争议由于发生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故由权限争议法庭裁决。特点: (1) 片面性,即只有行政机关对于普通法院的管辖权可以提出争议,而普通法院对于行政法院受理的案件,认为应由普通法院管辖,不属行政审判范围时,不能提起争议。这是由最初建立行政审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行政机关权力不受普通法院侵犯所决定的。(2)宪法性,即积极争议着眼于保护行政机关的权限,保护行政机关和法院相分离的宪法原则不遭破坏,所以积极争议只有行政机关才能提起积极争议,公民不能向权限争议法庭提起,行政法院也无权提起。(3)规定性,即行政机关不能自由随意地提起积极争议,破坏法院的正当作用。法律对于提起争议的事项和程序规定了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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