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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租庸调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租庸调法

 唐代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向受田课丁(人丁)征派的田租、力庸和户调等三项赋役的合称。619年(武德二年),定名租庸调法。租庸调,即“以人丁为本”,实行“有旧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624年(武德七年)规定:租,每丁每年纳粟2石或稻3石;调,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绢、絁各2丈,绵3两,非蚕乡纳布2丈5尺,麻3斤;庸,每丁每年服役20日,不服役者,每日纳庸绢3尺或布3.75尺。中男受田后,纳租调并服力役,成丁后再服兵役。国家有事,加役15日者,可免调;加役30日者,租调都免;连同正役不得超过50日;如遇水旱虫蝗成灾,损失4/10以上免租,损失6/10以上免调,损失7/10以上课役都免。皇室、贵族、勋臣、官吏等,租庸调均免。工匠不服役的也缴庸税。开元末年,均田制破坏,作为唐初主要税源的租庸调法渐不适用,780年(建中元年),改行两税法 。

租庸调法

唐代前期颁行的赋役法规。唐王朝建立以后,总结了魏晋南北朝和隋朝的赋役制度,曾于武德二年(619),七年(624)、开元二十五年(737)三次明文颁布租庸调法,规定了唐代最基本的赋役制度。每丁岁输粟二石为租;调随乡土所出,交纳绫绢,絁各二丈,绵三两,不产绵的地区,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每丁岁服徭役二十日,不役者,以纳绢、布代替,每日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为庸。如果官府额外加役,加役十五日免调;加役三十日,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不得超过三十日。此法还规定了依照灾情轻重,减免租庸调的具体办法。租庸调法作为唐前期基本的赋役制度,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均田制的瓦解,租庸调法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两税法所取代。

租庸调法

租庸调法

唐代制定的税法。《资治通鉴·唐纪·高祖武德二年(公元619年)》: “初定租、庸、调法,每丁租2石,绢2匹,绵3两。”胡三省注: “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梁、陈、齐、周各有损益。唐制,凡授田者,丁岁输粟2斛,稻3斛,谓之租; 丁,随乡所出,岁输绢2匹,绫絁2丈,布加5之1,绵3两,麻3斤,非蚕乡,则输银14两,谓之调; 用人之力,岁20日,闰加2日,不役者日为绢3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25日者,免调; 30日者,租调皆免; 通正役不过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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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法

唐代向受田课丁(人丁)征派的田租、力庸、户调等三种赋役的办法。参考“租庸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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