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契
土地租佃文书。南北朝时已有租佃土地契约的记载,内容不详,吐鲁番出土唐代文书中已有租佃契,宋以后租佃契比较流行,明清时期租佃契在全国普遍推行,并出现转佃契约。契约一般由出租人、承租人和中介人三方签字画押,政府承认民间契约的合法性,并予以保护。契约的内容一般包括土地面积、坐落方位、四至、租佃期限、地租种类、数量、交租期及违约的处罚等。有的契约还明文规定名目不一的附加租。租佃契的出现和发展,表明佃农地位的提高,他们享有自主签约的权利,地主与佃农之间传统的主仆名份逐渐削弱。清中叶以后出现的永佃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佃农地位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