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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种子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种子法seed law

国家调整农作物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正当权益,鼓励选育优良品种,不断提高种子品质,增加农作物的产量、质量和经济效益。
沿革和发展 世界上最早的种子法是1816年瑞士伯尔尼克市制定的禁止出售掺杂种子的法令。1869年英联邦议会通过不准出售丧失生命力和掺杂种子的法规。美国在1934年也颁布了种子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他一些国家也先后颁布了种子法。如加拿大于1959年颁布的《种子检验和种子销售法》、联邦德国1968年颁布的《种子贸易法》、摩洛哥1969年颁布的《种子和种植材料的生产和贸易法》、日本1976年颁布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法》等。
在中国历史上,劳动者非常重视种子的选育、生产和管理。但是,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从1955年开始才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种子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种子工作的各个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在种子管理和审定方面,1955年粮食部、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粮食、棉花、油料作物优良品种繁育推广工作的联合指示》,1962年农业部、对外贸易部、粮食部发出《关于禁止使用进口粮食作种用的联合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和1982年农牧渔业部发布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等;在品种资源管理方面,1974年发布了《国外农作物品种资源引种暂行办法》和1980年国家科委、国家农委转发了农业部《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和国外引种的暂行管理办法》等;在种子经营方面,1955年粮食部、商业部、农业部发布《关于粮食、油料作物种子经营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几项暂行规定》,粮食部、农业部1958年《关于良种经营若干具体问题的联合通知》以及1982年农牧渔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农作物种子的引种、调剂、销售和推广工作由各级种子公司(站)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等;在种子检验、检疫方面,有1957年10月22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1964年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农林院校、国营农场、园艺场、良种繁殖场等单位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农产品、种子、苗木检疫工作的通知》, 1966年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印发《农业部关于执行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和《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草案)》, 1976年农林部颁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分级标准》(试行草案)、《全国农作物种子检验办法》(试行草案)和1983年国家标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等。
内容 各国种子法的具体内容和侧重点都不相同,法定的种子名称和各项标准也不尽相同, 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下列内容: ❶种子法的基本任务、宗旨和调整范围。
❷种子机构、职责和权利义务关系。
❸种子包括的范围、种子的分类和质量要求。有些国家还有种子登记、注册的法律规定。
❹种子的生产, 包括种子生产、生产者及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许多国家对种子生产都规定了必须达到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种子的技术操作规程和特殊技术培训都有详细条例规定。
❺种子质量检验。多数国家都规定, 经营种子须向国家申请登记和送检, 检验合格者签发合格证明。许多国家实行标签制, 通过标签把检验结果通知买主。另一种是不实行标签制, 而是根据种子质量, 划分若干等级, 公布品种目录, 向买主推荐优良品种。
❻种子经营。包括种子经营渠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种子分级标准和贮藏、包装、运输标准的不准销售和调运; 经营种子的价格、税收、信贷等方面的规定。
❼种子进出口管理。许多国家对种子出口都有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和品种交换目录; 对种子进口有严格的检疫制度。有些国家还规定进口种子必须试种观察。
❽繁育优良品种和培训技术人员, 许多国家都有奖励制度, 有些国家还有专利权的规定。
❾对违反种子法者除判处罚款外, 情节严重的还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执行 许多国家主要是由农业部的下属机构保证和监督种子法的执行。为保障种子法的贯彻执行, 国家拨出专款予以支持。如: 意大利每年拨出专款列入国家预算, 用于补助种子生产、品种登记以及和种子有关的开支; 美国每年把专项经费拨给农业部长, 作为与有关的部门合作与检验资金; 日本规定国家的补助资金作为都、道、府、县生产、繁殖优良品种之用。有的国家还规定在种子法公布生效后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办理种子的登记、注册手续, 过期不办, 不得从事种子工作。经过广泛宣传再次违法的,要加倍处罚。对违法的任何种子要检查没收, 法院有权审理种子法范围内的种子案件。

种子法

国家制定的有关种子的法律规范。始于19世纪,1816年瑞士出现世界上第1个禁止出售掺杂种子的法令。186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关于种子的法律,1939年美国制定了联邦种子法。中国于20世纪50年代起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种子的规定,1989年3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种子法

规定农作物种子的管理、生产经营和登记检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提高种子质量,发展农业生产。许多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印度等制订有专门的种子法。我国则制订了一系列法规,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经营管理和检验。如1983年国家标准局发布了《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种子法

种子法

国家调整有关种子的选育、生产、经营、推广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提高种子质量,保护农作物品种资源,控制植物病虫害的传播,发展农牧业生产。其主要内容包括: 种子机构和任务,新品种的选育和登记,良种的繁殖和经营,种子的加工和贮藏,种子的购销、交换和调剂,种子的鉴定、检验和检疫,种子的进口和出口,对违法者的制裁。世界上最早的种子法令,是1816年瑞士布尔尼市宣布的禁止出售掺杂种子的法令。20世纪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以及苏联、南斯拉夫等国都制定了种子法。新中国建立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种子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单行法规,在各个方面作了许多详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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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

指种子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属于经济法范畴。其内容主要包括: (1)关于种子工作的机构和任务;(2)新品种的选育和登记;(3)良种的繁殖和经营; (4)种子的加工和贮藏; (5)种子的购销、交换和调剂; (6)种子的鉴定、检验和检疫; (7)种子的进口和出口; (8)对违者的制裁,等等。种子法对种子经营,提高种子质量,保护农作物品种资源,控制植物病虫害的传播,发展农业生产和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世界上较早的种子法是1861年瑞士共和国颁布的禁止出售掺杂种子的法令,二十世纪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了种子法。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加强种子的管理,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种子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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