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私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司法;私法◉ 司法sīfǎ 动 拥有司法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应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例〉~机关/ ~鉴定/ 那个凶手向~部门投案自首。 私法sī fǎ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区别于“公法”)。1902年王鸿年《宪法法理要义》上卷:“社会之关系既由于服从权力者之关系及个人相互平等之关系所由成,则法之所以维持此二种元素者,亦必分而为二,曰公法曰私法是也。” 公法;家法、私法○公法gōng fǎ(名)西方法学指与国家利益有关的法律: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 ●家法jiā fǎ(名)封建家长统治本家或本族人的一套法度:~甚严|国有国法,家有~。 ●私法sī fà(名)西方法学中指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民法、商法都属于~。 公法←→私法gōng fǎ ← → sī fǎ公法:在资产阶级法学中指与国家利益有关的法律,如行政法、宪法等。 各种法律 各种法律国家的法律:天网 ☚ 法律 国法 ☛ 私法与公法相对的一种法律类别。详见〔公法〕。 私法“公法”的对称。调整与公共权力的组织及其行使无关事务的法。大陆法系国家及受其影响的其他国家的法的基本部类之一。与公法一样,私法这一部类也源于古罗马。当时对私法的定义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而且私法比较发达,为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如罗马法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其主要内容是私法。故有“罗马法是私法的模范”之说。随着历史的变迁,私法的内容与地位也不断变化,大陆法系的主要分支之一——法国法,私法的范围比较广泛,它包括民法、商法(含海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尽管有公法性质,但在传统上,它是被用来保护私法关系的);特别法,如劳动法、农业法、工业产权和版权法、航空法、矿业法、保险法、运输法;国际私法。相对而言,另一主要分支——德国法的私法内容要窄得多,主要有:民法、商法、公司法、流通票据法、版权法、竞争法、国际私法。在私法内部,还有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之分。前者指涉及所有人的问题,如人的地位、家庭、财产、合同、继承、民事侵权等的私法,民法是一般私法的典型;后者指适用于特定集团的私法,商法为其代表。在民商合一的情况下,税法等为特别私法。在私法内部各部门的关系上,民法为其根本。著名的民法法典有: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和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等。在今天,私法内容上“私”的性质没有往日那么纯粹了,如典型的私法——民法中也包含了不少公法性质的条款。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私法,包括合同法、民事侵权行为法、财产法、家庭法、继承法、商业组织和公司法,更多地只具有学术意义。参见〔公法〕。 私法“公法”的对称。资产阶级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一种用语。最早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提出,后为资产阶级法学家广泛沿用。对私法的认定标准说法颇多。例如,有人认为,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即为私法; 有人认为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为私人或私人团体者为私法。通常认为民法、商法等属于私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参见 “公法”。 私法 私法“公法”的对称。西方法学界对法律的分类。最初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约170—228)提出,并被《查士丁尼学说汇纂》采纳。乌尔比安主张,应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是涉及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区分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西方法学界历来观点不一。有的认为,只要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是公权主体的,即为公法关系,其余为私法关系;有的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即为私法,法律调整的对象为不平等主体(隶属关系)的,即为公法。其实对法律的分类是相对的,应将上述观点结合起来,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凡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应是私法关系,由私法调整;凡属于隶属性质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公法关系,应当由公法调整。民法的性质为私法。私法和公法不同,表现在: (1) 私法提倡私法自治理念。私法没有明文禁止的即为允许,给当事人以充分的自由。对于私人之间的关系,由私人自己依法处理,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只有在他们发生纠纷、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处理时,国家才以裁判者的身份,行使公权,解决纠纷。公法领域的公共权力法定。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国家机关不得行使自己的权力。(2) 私法强调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私法坚持私权神圣、私权不可侵犯的原则,赋予民事主体以法定范围内的充分自由,尊重民事主体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所有处分,保护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利益不受任何人包括国家的不法干涉。公法则注重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及对民事关系的干预。(3) 私法上的责任是当事人之间的责任。私法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均为平等主体,无论参与民事活动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甚或是特殊情况下的国家,也无论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背景等有何不同,都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侵犯了对方的权利,都要向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公法上的责任则是不法行为人向国家承担的责任。公法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的一方总是公权主体,参与这一法律关系就是要行使其行政管理的公权力。当被管理的一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产生的后果是如何向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4) 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地减少国家干预。如在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要优于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才按法律规定执行。公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其法律规范则以强制性规定为主。上述不同点并不是绝对的。近年来,一些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大对经济的干预力度,传统的私法中融入了公法的因素,公法中的一些义务进入了私法领域,对私权构成了一定的限制。但还不能据此就认为私法与公法融合了,或者称作“私法公法化”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法域。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经济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经济运行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广泛参与社会生活,习惯了国家对任何人、社会组织的干预,导致公法、私法界限模糊,由此漠视私人利益,利用国家公权力调整私人关系、侵犯私人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明确民法的私法属性,依法规范国家的管理,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强调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对于解决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 苏俄民法典 公法 ☛ 私法“公法”的对称。法、德(今联邦德国)、日等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对调整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范围在民商分立国家包括民法和商法,在民商合一国家与民法相同。参见“公法”、“民法”。 私法“公法”的对称。详“公法”。 私法 私法Private Law大陆法上的概念,公法的对称,通常指民法和商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渊源于罗马法。公法的原则是:“公法的规范不得通过私人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公法规范是命令性的、强制性的,是无条件的义务。而私法的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即为听许、任意原则,但须在主权国家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现代实践中,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原则有许多,但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利益原则。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2)意思原则。即规律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为公法,规律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3)主体原则。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 公法 示范法 ☛ 私法 私法规范人们之间平等的、自主关系的法。 ☚ 公法 成文法 ☛ 私法private law 私法private law;jus privatum[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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