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边防海防线上值勤的军职人员,违反国 (边) 境管理法规,徇私舞弊,私自把他人放出或放入国 (边)境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国 (边)境管理制度。(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 (边) 境管理法规,私放他人偷越国 (边) 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徇私舞弊的行为,既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3) 主体是在边防海防线上执行守卫、检查、巡逻、警戒、搜查等勤务的军职人员。(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有私放他人偷越国 (边) 境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动机主要是为了谋取私利。如接受贿赂,或为了从外国或港澳等地区买回高档、紧俏商品,也有的是为了贪图女色,或者是为了私人交情等。上述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条例第8条规定,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