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债务偿还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按照这一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种不同情况清偿债务:
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包括因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所欠的债,应以共同生活所得的共同财产偿还。
❷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采用双方协议清偿的办法。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进行判决,确定合理负担。
❸并非为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纯属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偿还。如负债的一方确实无力偿还时,也可以说服他方帮助偿还。但是,他方不同意时,不得强制。不过,如果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了债,实际上是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包括夫妻双方花用、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用),就应当按照上面所说的第一种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