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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即茶商客旅买茶纳税在三日内不去官府办理买茶批文的行为。元刑律刑格。《元史·刑法志》: “诸茶法,客旅纳课买茶,随处验引发卖毕,3日内不赴所在官司批纳引目者,杖60; 因而转用,或改抹字号,或增添夹带斤重,及引不随茶者,并同私茶法。但犯私茶,杖70,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 应捕人同。若茶园磨户犯者,及运茶船主知情夹带同罪; 有司禁治不严,致有私茶生发,罪及官吏。茶过批验去处,不批验者,杖70。其伪造茶引者斩,家产付告人充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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