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证券公司受托招募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不得作为募集公司债券的受托公司。但证券公司可作为公司债券的承销者,在债券发行时承销债券的全部或一部分,再转而向公众推销。
受托招募公司债券的募集者是债券发行的主要组织者,募集者接受债券发行公司的委托,用自己的名义为发行者办理发行债券的手续。募集者一般由银行担任。
发行公司在准备发行公司债券时,往往选择一家资力雄厚,经验、信誉优良的银行,同其磋商有关债券发行事宜。该银行亦对发行者的财务状况和发行债券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如果双方一致认为可以发行某种债券,即由发行公司指定该银行为募集者,由其负责组织安排债券发行工作。
受托招募公司债券的募集者的主要职责有:
❶分析发行者的财务状况和借贷信誉,收集投资者对发行债券的反应,预测证券市场接受其发行的债券的可能性;
❷向发行者建议最佳的发行条件;
❸与发行者谈判发行时间和条件及收费标准;
❹协助发行者编制发行债券的说明书;
❺代表发行者同证券管理部门交涉;
❻负责办理发行债券的行政管理事务,如发布新闻消息,印刷发行债券的各种法律文件等,制作各类合同书、申请书、公告、债券等。
募集者可由几家银行组成,在这种情况下,就由发行者指定一家银行为主募集人,募集者往往同时也是承销者,募集者有权就发行债券收取管理费。
公司发行债券筹资,相当于借款。银行作为接受存款、发放贷款机构,在对借款者的借款调查、可行性分析、未来偿还能力分析、借款使用监督等方面具有证券公司不具备也不可能具备的优越条件。而且,债券发行公司一般不愿意让更多人了解公司内部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往往指定与自己来往关系密切的银行作为债券发行募集者。这样的银行对债券发行公司的借贷信誉,一般有清楚的了解。
如果证券公司受托招募公司债券,它就要对债券发行公司内部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这样,证券公司就成为债券发行公司的内部知情者,在经营该公司有价证券时,与其他证券公司或广大投资者处于不平等地位,违反证券交易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