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施工企业用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和技术装备基金、临时设施包干基金等特种基金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全部实际支出,借(减)记“专用基金”或“特种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但有偿拨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按现行调拨价加包装、运杂费,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协议价加包装、运杂费,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并按两者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 通过建筑安装活动完成的固定资产,在购置和施工过程中,先在“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核算;工程完工交付使用,结转全部实际成本,借(减)记“专用基金”或“特种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改、扩建的固定资产,应先将其原值由在用转入“未使用”二级科目。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或“特种基金”科目。完工交付使用,结转实际成本,借(减)记“专用基金”或“特种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同时按全部实际成本减变价收入后的净额,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并将增加后的原值由“未使用”转回“生产用”或“非生产用”二级科目。 专项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在“会施06表”的本年增加数中,以净值分别列入专用基金购建和特种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项目,并与“会施07表”的有关栏数字核对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