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禁军将冲府尹队杖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禁军将冲府尹队杖案 禁军将冲府尹队杖案唐宪宗元和十一年(公元816年)十一月,给事中柳公绰升任京兆尹。他赴京兆府衙门上任时,有禁军小将纵马横冲其前导队仗。当时宦官掌禁军,禁军将卒皆骄横跋扈,无人敢冒犯他们。但柳公绰不怕得罪他们,他当即驻马,命左右将犯队杖者擒获杖杀。次日上朝,宪宗满脸怒色,责问他擅杀之事。柳公绰说:“京兆府为天下表率,臣今初上任,即有人敢如此唐突,这是轻陛下诏命,非只对臣不恭,臣只知杖罚无礼之人,不知其为禁军将。”宪宗问:“为何不先奏请?”柳公绰说:“臣之职使臣有权杖不法者,无须上奏。”宪宗又问:“那么谁应当奏闻?”柳公绰答:“本军(神策军)当奏;若死于街衢,金吾街使当奏;在坊巷内,左右巡使当奏。”宪宗见他理直气壮,最终无以罪之。本案中,神策军将冲撞京兆尹队杖,此类事律无正条,唐律的制定者考虑到“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于是规定:遇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又“无文可以比附”的情况时,可按“不应得为而为之”的罪名处断,情节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依此律京兆尹重权杖罚楚军将。重杖之下,军将身亡,这也是常有之事,加上柳公绰正气凛然地自我辩白,宪宗乃不加其罪。 ☚ 王锷家奴告主案 李逢吉罢相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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