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税收
社会主义税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税率向征税对象征收的货币收入,它是国家有计划地集中社会资金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稳固性。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必要强化税收的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把通过税收集中起来的社会资金,用于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和集体福利事业,为人民谋利益。
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有两种作用: 一是征集社会公共管理资金。国家通过税收,征集财政资金,作为国家集中的一部分纯收入,有计划地用于社会公共管理的各项费用。二是调节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国家把税收作为调节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税收的这种调节作用表现在: (1) 国家可以通过不同的税种和税率调节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和各类劳动者的收入; (2) 国家可以通过减税或免税来鼓励某种生产或消费; (3)国家可以通过开征新税和提高税率来限制某种生产或消费; (4) 国家可以通过税收在对外经济关系中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
为了使税收政策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必须积极推进税收体制改革。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税收改革的重点一是实行分税制,二是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实行分税制,就是把各项税种按一定原则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制度。为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财政收入分配制度,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实行了地方财政包干制度。它虽然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但却导致了在全部财政收入中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的不断下降,削弱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强化了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为中央统一政策的贯彻执行平添了阻力,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因此,财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要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度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即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自管理的事务)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实行分税制的原则是,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如关税、消费税等; 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乡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并充实地方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通过实行分税制,形成中央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从而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由于改革坚持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事权界定财权,中央与地方财政的界限分明,这就克服了过去财权与事权脱节的缺陷。改为分税制后,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制度,以调节分配结构和地区结构,特别是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
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要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其内容包括: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对大多数非商品经营继续征收营业税;在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取消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基础上,企业依法纳税,理顺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范税率,扩大税基;开征和调整某些税种,清理税收减免,严格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通过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在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负,从而不会因此引起物价上涨的情况下,消除过去不同所有制企业税率不同、一户一率的不公平、不规范状态,为不同经济成分企业创造一个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企业开展平等竞争,并有利于对不同企业的经营效率进行科学比较和客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