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制度和市场规则
社会主义市场制度和规则,是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证社会主义市场正常运行的各种制度和规则的总和,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市场和市场主体的行为所制定的强制性的制度和规定,目的在于促使市场主体的行为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市场的良好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制度和规则的内容,十分广泛,大体可分为如下三类: (1)市场进入秩序。这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进入市场时,必须具备某些条件,遵守有关法规,包括对市场主体及其经营商品的双重制约。凡是符合市场秩序要求的市场主体和商品,都可以自由地进入市场;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及商品,均不允许进入市场。市场进入秩序的目的,是使市场主体资格和商品品质规范化,这是保证市场有序运行的前提条件。(2)市场竞争秩序。这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相互之间开展竞争时,要遵守有关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其核心内容和基本宗旨是保证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市场竞争秩序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严格禁止和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要严禁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二是要消除各种特权,防止市场垄断,为所有的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提供一个平等的环境。(3)市场交易秩序。这是指各种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交易活动时,都必须共同遵守某些交易规则,如双方必须签订履行合同、违约必须赔偿损失等等。建立市场交易秩序的目的,是使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有章可循,减少和防止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即使出现纠纷也能妥善处理,从而使市场运行井然有序。
社会主义市场制度和规则还必须赋予法律形式,采取法律形式加以确定,以加强它的权威性。这就要求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实际,制定和不断完善企业法、公司法、投资法、合同法、银行法、证券法、商标法、破产法、禁止不正当竞争法等基本法规。使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既有制度和规则限制,又有法律保证。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