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破产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破产法pò chǎn fǎ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02年吴汝纶《东游丛录·学校图表》:“法律学科授业科目如左: 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破产法pò chǎn fǎзакóн о банкрóтстве破产法 破产法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宣告破产和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和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新中国成立后,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执行程序一编中,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请求时的清偿顺序,用以解决事实上存在的破产问题。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破产制度的建立。破产法内容可分为: ☚ 婚姻法 商标法 ☛ 破产法美;1979年Bankruptcy Law美国处理破产事件的联邦立法。美国宪法第一条中规定国会有权制定“统一的破产法”。破产法基本上属于联邦立法权的范围,州法只是在某些方面起补充作用。美国的破产法经过修改于1979年10月生效。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成为破产法的对象。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提出,这称为自愿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这称为非自愿破产。非自愿破产必须债务人有欺诈性转移,转让隐瞒财产等破产行为。破产申请,要有联邦破产法院(由联邦地区法院代行其职能)作出裁定。美国的破产法的作用有二,其一是使债务人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作公平的分配,因此要根据债权的性质,以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国家的“公共”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为前提,以确定债权人分配债务人财产的先后次序;其二是使债务人在生活上和营业上都能有一个新的开端。因此允许债务人的资产有少数可以豁免。破产法还规定了债务人经营的企业进行整顿以及对受雇者和个体经营者债务的处理的程序。 破产法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中世纪在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等商业发达地区得到延续发展,以1244年的《威尼斯条例》、1341年的《米兰条例》等较具典型意义。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破产法得到迅速发展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第一部破产法,是1986年12月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颁布、并于1988年1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破产法有广狭两义。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分配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则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和解与整顿制度的法律。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指广义而言。破产法的内容可大致分为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与罚则三个部分。实体性规范包括对破产原因、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破产费用等方面的规定。程序性规范则是对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管辖、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处理、变价、分配、破产终结等方面的规定。罚则部分主要是对破产犯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免责与复权的规定。各国破产法在立法体制上并不统一,有的国家破产法是按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各自分编制订的,有的国家则按破产程序进行顺序统一规定,不作实体与程序规范的区别,有的国家将和解制度规定在破产法典中,有的国家则对和解制度另行制定单行法规。尽管各国破产法具体形式不一,但基本内容相同,宗旨都是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解决债务问题,公正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秩序。 破产法 破产法pochanfa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而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不能清偿”,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有的规定债务人的负债总额超过其现有固定资产的;也有的规定除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条件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颁布了破产法。破产法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解脱了债务人对没有清偿部分的偿还义务,即也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宣告破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制定的第一部破产法。 ☚ 企业法 物资 ☛ 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以及规定和解、整顿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资本主义国家和波兰、匈牙利、南斯拉夫等国家实行破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12月颁布,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起试行。参见“破产”。 破产法 破产法关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宣告破产、清偿债务的法规。包括破产的条件、和解、宣告、效力和对债务进行清偿的程序等。其目的在使各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保护当事人各方的经济利益。它起源于罗马法。此后,随着商业的发展,各国相继订立破产法。如1244年的《威尼斯条例》,1341年的《米兰条例》,1415年的《佛罗伦萨条例》等,对商人破产均有较详尽的规定。在旧中国,1906年清光绪政府公布了破产律,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公布了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1986年12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 起诉 破产清偿 ☛ 破产程序/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和解与整顿 ☚ 经济法律关系 破产程序 ☛ 破产法Bankruptcy Laws Concerning国家关于实施破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制定有破产法。破产法的宗旨,是对无力清偿的债务人进行公正有序的资产清算,并合理清偿给相关债权人。现代破产法的范围不仅包括对债务人财产清算的有关程序的规定,还包括通过各种安排、整顿,使陷入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的财产避免清算的司法程序。为了避免使债务人因破产而遭到诸如财产清算、刑罚和丧失公民权的悲惨后果,有些国家则把允许债务人与大多数债权人通过协议以延期偿还或减少债务,作为避免财产清算的合法手段和财务整顿的重要方法。当前主要发达国家资产清算法的内容虽然有所差别,但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如下6个方面:(1)什么人的资产才能清算:有的国家规定,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破产程序;有的国家规定,除一些金融机构外,商人和非商人以及私营企业,均适用破产程序;有的国家规定,破产程序只适用所有的个人。(2)什么人有权提出清算:多数国家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提出清算申诉;而有的国家规定可由法官裁定或由公职人员提出申诉;还有的国家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诉要以债务人有破产行为或无力偿债为前提。(3)什么资产应受到清算:有的国家规定,自判决破产之日,破产者所有非豁免的资产,均属破产资产,均在清算之列;有的国家规定,判决之后的所有(包括执行期间所获得的)非豁免资产,均属应清算的资产。(4)债权人的权利:各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所有债权人都享有对清算资产分配的同等待遇,不过有些国家也规定,税金、欠付国家债款、工资以及获得优待和私人负债,在处理时则享有优先权。(5)法庭、行政官员及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债权人在破产诉讼过程中居重要地位。不过现在由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庭由行政官员共同参与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地位有所削弱。(6)清算未付或部分未付债务的效果对社会来说是一种浪费,为尽量减少或避免清算财产的损失,大多数国家破产法中都制定有关于债务人与大多数债权人协商延付或减少债款,以避免清算的程序。 破产法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宣告破产、清偿债务的有关法规。其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起源于罗马法。随着商业的发展,在意大利各商业城市逐渐完备。1244年《威尼斯条例》、1341年《米兰条例》、1415年《佛罗伦萨条例》等,对商人破产已有较详尽的规定; 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把破产法正式列入商事敕令中; 1807年《法国商法典》加以沿袭;此后,其他各国相继订立破产法。在我国近代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公布破产律,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公布破产法。各国破产法的编制体例不同。有包括实体法(破产的条件和效力等)、程序法(破产的手续,管辖的法院等)和有罪破产的罚则的,如德、日等国的破产法;也有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而按和解及破产程序的进行以为编制的,如英、法、加拿大等国的破产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便属于后一类型。计6章187条。除总则外,分别对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在附则中规定: “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并附有关刑法条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产法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宣告破产、清偿债务的有关法规。其目的在使各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起源于罗马法。随着商业的发展,各国相继订立破产法。如1244年的《威尼斯条约》,1341年的《米兰条约》 ,1415年的《佛罗伦萨条约》等都对商人破产作了具体规定。1673年,法王路易十四将破产条例列入商事敕令中。1807年《法国商法典》沿袭了这一规定。之后,许多国家的破产法不仅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非商人。在旧中国,1906年公布破产律,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公布破产法。我国目前无破产法。各国破产法的编制体例不同。有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和有罪破产的罚则的,如德、日等国的破产法,也有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而按和解及破产程序的进行以为编制的,如英、法、加拿大等国的破产法。 破产法 破产法Bankruptcy Law债务人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各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法定整顿等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是典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规,内容包括:(1)实体规范,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如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以及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等。(2)程序规范,规定实现实体法的有关诉讼手续,包括:破产的宣告与申请、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破产债权的调查与确认、破产财产的管理与分配、债权人会议的章程与任务、和解整顿的条件与执行、破产程序的中止与终结。(3)罚则。规定什么是破产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处理的基本原则。破产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破产债权债务关系。破产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客体是破产财产;内容是破产债权和破产债务。各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界限的表述方式有两种: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也有两种: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前者只适用于商人,后者还适用非商事主体;破产程序的性质也有清算主义与强制主义之分,前者强调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后者则认为法院居于主导地位。 ☚ 公司债券 破产能力 ☛ 破产法 破产法关于破产问题的法规。其目的在使各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各国破产法的编制体例不同。有包括实体法 (破产的条件和效力等) 、程序法 (破产的手续、管辖的法院等) 和有罪破产的罚则的,如德、日等国的破产法;也有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而按和解及破产程序的进行以编制的,如英、法、加拿大等国的破产法。它由罗马法中的财产管理命令发展而来。1244年,在意大利产生的《威尼斯条例》、《米兰条例》、《佛罗伦萨条例》等法规,对商人破产问题有较详尽的规定;1542年英国亨利八世颁布破产条例,对商人和非商人均告适用; 后曾多次修正,至1914年改为破产整理法。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把破产法正式列入商事敕令中,为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所沿袭;此后,其他各国也相继订立破产法。在旧中国,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曾公布过破产律,国民党政府也曾于1935年公布过破产法。新中国于1988年制定破产法。 ☚ 食品卫生法 土地管理法 ☛ 破产法 破产法规定有关破产的条件和效力、破产的程序、法院管辖以及有罪破产的罚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多数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平等分配的受偿权利。破产法源远流长,早在古代罗马十二铜表法里,就规定了债权人平均受偿的规则。随着中世纪商业的发展,在意大利城市国家中陆续产生了 《威尼斯条例》、《米兰条例》,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商人破产制度。1667年法国里昂颁布了第一部成文形式的破产法。在资本主义国家里,破产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体系。即英美法系的破产制度和大陆法系的破产制度。前者把破产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在宣告破产前,一律实行和解,和解不成才开始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者把破产和和解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破产程序的管辖权仅仅属于法院。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苏联曾于1927年1月28日制定了一部破产法。我国第一部破产法规是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 由沈家本起草的破产律(共9节,69条),光绪三十四年被废止。中华民国于1926年颁布暂行破产法草案。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重新颁布了破产法 (共4章,10节,129条),在台湾,至今仍在沿用这项法律。至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 破产法bankruptcy law 破产法insolvent law 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债务清偿、分配或和解等方面的办法和程序以及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7月17日公布, 同年10月1日施行,1937年5月1日曾修正公布。台湾现行破产法是国民党当局于1980年12月5日修正公布的。全文共159条,分为4章,分别规定了有关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解的申请、程序与方法;破产宣告与效力;破产财团的构成、管理及债的清偿;破产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为了保证该法的施行,国民党政府还曾于1935年7月18日公布《破产法施行法》,与该法同时施行。 破产法 破产法1935年7月17日国民政府公布,是年10月1日施行。共4章159条。主要内容包括: 和解及破产案件属债务人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在声请破产时可向法院申请和解,如果声请人未提供规定的有关资料,或申请人曾因破产案件被科以有期徒刑等情况,法院应驳回声请;宣告破产后,法院应选任破产管理人,登记破产财产;破产人非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其住居地,破产人有逃亡或隐匿、毁弃财产之虞时,法院可将其羁押;破产人在财产分配认可前可提出调协计划; 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及各项费用,法院可宣告破产终结,未受清偿的债权视为消灭;债务人在和解或破产程序进行时,如果以欺诈及毁弃财产或有关文件等手段,进行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将属列刑事处罚等。 ☚ 都市平均地权条例 振兴经济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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