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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

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1943年5月17日公布施行。共十四条。规定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分为甲、乙两种,甲种考试及格者可为省、县参议员候选人,乙种考试及格者可为乡镇人民代表、乡镇长或保长候选人。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方法分试验、检核两种。县公民年满二十五岁,具备有普通考试应考资格等七款资格之一者,可应甲种公职候选人之试验;具备曾在国民学校毕业或有同等学力等六款资格之一者,可应乙种公职候选人之试验;具备曾任县参议员等八款资格之一者,可应甲种公职候选人之检核;具备曾任甲长或保办公处干事三年以上等四款资格之一者,可应乙种公职候选人之检核。有背叛中华民国、通缉有案等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可应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凡各种考试及格或铨叙合格者,考试院可依其资格分别认定其具有甲种、乙种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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