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权又称“对人权”。“绝对权”的对称。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仅对特定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分类。其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均为特定当事人,其权利义务仅对特定当事人有效。享有相对权的主体,通常必须依靠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他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为请求权,必须凭借义务人的作为义务来实现,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如债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等都是相对权。 相对权“绝对权”的对称。又称“对人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仅对特定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民事权利。是大陆法民法理论中民事权利分类的一种,如债权、物上请求权等。相对权的特征在于:(1)其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均为特定当事人,其权利义务仅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学理上历有 “法锁”之称; (2) 其权利内容为请求权,须凭借义务人的作为义务来实现,权利义务具相对待性质;(3) 多数相对权不能通过立法直接确定其内容,而必须通过法律行为中介,但某些具有概括内容的相对权不在此限。 相对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义务主体都特定,权利效力仅及特定义务人的民事权利。因为相对权的义务主体仅是权利人的相对方,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即为典型的相对权。 ☚ 绝对权 支配权 ☛ 相对权“绝对权”的对称。又称“对人权”。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对特定的人的权利。如签订定合同中的债务人一方,是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债权人只对这特定的一个或几个债务人享有权利,就是相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