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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直诉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控告

控告

告(告事;言告;攀告) 诉 鸣控
控告官府:讼府
向官府控告:告论 告讼 告官 鸣官
向上一级法院控告:禀控
 上奏章控告他人:讼疏
向上级机关或司法部门告状:上告 呈控
 因冤屈而上告:冤诉
 论列罪状上告:论告
提出控告:告状 陈告 狱诉
 呈递状纸,告状:插状
 暗中告状:告阴状
 到朝廷告状:直诉
 向皇帝告状:告御状
揭发控告:讦告
就某人某事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指控
 无中生有的指控:诬指
递状控告:状告
暗中控告:匿控
告讦,控告:讦控
法院接受控告:受理
(向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告发:控告)

☚ 控告   诬告 ☛

直诉

可使冤抑直达国君或皇帝的申诉制度。这项制度源于周代的“路鼓”及“肺石”制度。“路鼓”,即“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太仆)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迎御仆与御庶子。”意思是说,在宫殿最里层门外设立路鼓,让太仆掌管。那些有冤无门者和有紧急事要上达于王的人,可来击鼓。太仆听到鼓声,要迅速主动迎候看守路鼓的御仆、御庶子,了解情况并向王报告。肺石,即“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意思是说,设置肺石(红色的石头)于朝廷门外,凡有冤无处诉的百姓,立于肺石上3天,即可将冤情直达国君,而使不予上达的长官受到惩罚。北魏时期,宫阙左悬登闻鼓,有冤无告者可击鼓,由主管官负上奏其冤。《隋书·刑法志》所说的“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也属直诉制度。唐代直诉方式有四:一是邀车驾( 见〔邀车驾〕);二是挝登闻鼓:三是上表,即表奏披陈其事;四是立肺石。唐代直诉要依法律的规定进行。《唐律疏议·斗讼》:“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与自诉同。”“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十。”宋、元、明、清各代,基本上沿用唐代的直诉制度,但在内容上稍有区别。如《大清律例增修汇纂大成·刑律·诉讼》“越诉”条规定:迎车驾或击登闻鼓申诉不实者,杖一百;冲突仪仗而不实者,绞;凡车驾行幸瀛台等处有申诉者,照迎车驾申诉律断;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叫冤枉,奉旨勘问得实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若涉虚者,杖一百,发边远地方充军;凡跪午门、长安等门及打长安门内石狮鸣冤者,俱照擅入禁门诉冤例治罪,若打正阳门外石狮者,照损坏御桥例治罪。顺治中,还在鼓厅前刊刻木榜,其要点是:状内事情必关军国重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方许击鼓;凡告鼓状,必开明情节,不许粘列款单,违者不予准理;状后仍书代书人姓名,否则,不予受理;民间冤抑,必亲身赴告,如果身在羁押,须令其亲属确写籍贯、年貌、保结、方准上告。

直诉

中国旧律指直接向皇帝申诉。《唐律疏议·斗讼》“邀车驾挝鼓诉事”条规定,直诉方式有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申诉三种。挝登闻鼓、上表申诉不实者,杖八十,故意冲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徒二年);邀车驾指于皇帝出巡时拦路告状,必须俯伏仪仗行列之外,如冲入仪仗内者杖六十; 申诉不实杖八十,故意冲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与上表申诉的情况同样处罚。明清律规定,凡有申诉冤抑者,只许于仪杖外俯伏以听,如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得实者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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