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监护人责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责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负有培养、教育、监督和保护的义务,被监护人应当在监护人的保护、监督、控制之下,由监护人通过日常的教育、监督、照护等,保护被监护人不被他人侵害,也避免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对于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依此条规定,需要注意: (1) 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我国的监护人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既不考虑监护人是否有过错,也不考虑被监护人年龄、智力、对自己行为判断能力的差异。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都由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监护人不得以其已尽了自己的监护职责为由要求免责。在被监护人处于他人照管的情形下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于照管人只是受托协助照管被监护人,并没有改变监护人的地位,还是要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对此确有过错,应当依其过错程度、受托的性质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法律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这仅是减轻责任的条件,而不是监护人责任的成立要件。法院应当根据相关证据考察监护人是否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尽可能防止损害的发生。对于确已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2) 对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其监护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此款是针对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情形规定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大部分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但有的被监护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继承、接受赠与等也会有如存款、贵重物品、房产等财产。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如果其有财产,应用其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见,此时监护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补充责任。(3) 单位担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其中“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一句,却有理解上的争议。对于给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担任监护人的是自然人的,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这没有疑问,但对“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是指单位无须承担补充责任,还是指单位要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却有理解上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2条规定,对于被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自然人,才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有关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从自己的职责、社会的大局出发担任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而自己有财产的,用其财产支付损害赔偿,如果其财产不足赔偿的,单位也不再承担补足的责任,更符合我国的情况。 ☚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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