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店 皇店明代宫廷设有店务,称为皇店。并派宦官以提督太监等职负责管理,专门经营各地客商贩至的杂货,收取税银。《明宫史·木集》记载: “店有六: 曰宝和,曰和远,曰顺宁,曰福德,曰福吉,曰宝延。”提督太监的衙府在宝和店内,皇店 “不系祖宗额设内府衙门之数也” (同上)。皇店经营的杂货有貂皮、狐皮等各种皮革,平机布,粗布、夏布等布匹,棉花,以及各种油料、芝麻、南北丝、酒、榆皮、瓜子、醃肉等等,每年贩貂布约1万余张,狐皮约6万余张,平机布约80万匹,粗布约40万匹,夏布20万匹,棉花约6000包,定油、河油约45000篓,南丝500驮,北丝3万斤,烧酒约4万篓,榆皮3000驮,北丝3万斤,烧酒约4万篓,榆皮3000驮、瓜子约1万石,醃肉约200车,其余茶有多种,面曲、金银珠玉宝石、猪羊均有,“凡一年所征之银约数万两,按季类进” (同上)。这是天启以前的情况。这些银钱除正项进御前外,余银为提督内臣公用。神宗时,此银属慈宁宫圣母李老娘娘宫中收用。皇店弊端极大,首要在主掌的太监上下其手,巧取豪夺,公为私用,甚至张皇其事,构置新的府宇。皇店为皇家私店,实际在贩各种杂货的商业活动之外,主要是征取税银获利,店也不止以上六个,在各处尚有设置。 ☚ 皇庄 会计司 ☛ 皇店 皇店明中叶后经皇帝特许、由皇族、宦官及权豪经营的客店。由明初官店、塌房演变而来。武宗正德八年( 1513 )采纳太监于经倡议,始立皇店。京师、通州张家湾、芦沟桥、河西务、山东临清以至边区如蓟州、宣府、大同等处都有设置。皇店出租店舍,供客商屯积货物,带有经营仓库的业务性质,并榷敛商货,征取商税,又是一种收税机关,其性质颇同官店,但其收入不归官府而归皇帝及其亲属私人所有。有的皇店还放皇债,经营高利贷业务。正统( 1436—1449 )时,皇店每年向宫廷额进白银达八万两之多。皇族、太监及权豪势家把持皇店,拦截商贾,横敛多科,税及舟车,对负贩小物, 也无不索钱。皇店科敛扰商,侵夺民利,为明中叶后商业发展的一大桎梏。 ☚ 官店 鸡毛店 ☛ 皇店明代皇室的店铺。由官店塌房演变而来。明武宗正德八年(1513)下诏开设皇店,其收入完全归皇帝私有,国家营业机构变成了皇帝私人店铺。其经营业务包括收取货物存放费和征收商税。皇店具有双重性:既是商业营业性质的仓库,又是税收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