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因学旁证法环境诉讼中证明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一种方法。日本环境法界在20世纪50~60年代通过对神通川骨痛病、新泻水俣病、熊本水俣病、四日市哮喘病等4大公害诉讼案的审判实践总结出来的。内容是: 根据临床医学判断一定区域内的受害人发生了某种疾病,并且预断其可能是由于某种污染物引起; 尔后,用实验医学方法,确定该污染物能否导致受害人所发生的疾病,如果结论是肯定的,且受害人居住地附近的一些污染源恰好排放这些污染物,这样,就可以推定受害人的疾病与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活动之间存在可以确定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实践运用时应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1)病因因子即污染物在发病前已经存在; (2)该病因因子在环境中的数量和浓度越大,该种疾病的发病率越高; (3)该病因因子在一定程度上被消除,这种疾病的发病率或程度也下降或缓解; (4)病因因子与疾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符合一般生物学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