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用益物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对称。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故标的物需具有使用价值,价值形态的变化如价值改变、减少等将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用益物权一般订有明确的存续期间,在权利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依法或依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物权关系解除之后,权利即归于消灭。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不具附随性。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亦称“用益权”。“担保物权”的对称。以对他人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以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为内容的限制物权。用益物权以获得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其权利行使通常得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如果不占有标的物,权利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就无法实现,因此,同一物上不可能在同一时间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虽主要是就物的使用、收益价值而对物权标的物进行支配,但因为用益物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可转让、抵押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3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设立,本身具有独立性,不似担保物权那样得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用益物权不具有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如果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无论是谁的原因,都会导致用益物权消灭,用益物权人不能请求所有权人以其他物替代。在我国,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 定限物权 用益权 ☛ 用益物权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权的一类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不同于以债权为前提而取得的使用收益权。特点是期限较长,并包含绝对性和物上请求权等物权特征。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用益权、典权等。参见“物权”、“用益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 代理权 立遗嘱人 ☛ 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如,对他人不动产有使用和收益的物权,还包括典权、永佃权、地上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Usufruct亦称“用益权”。“担保物权”的对称。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即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故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价值形态的变化如价值改变、减少等将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用益物权一般订有明确的存续期间,在权利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利,物权关系解除之后,权利即消灭。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不具附随性。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大陆民法物权中以对物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其种类和具体内容由物权法规定。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在传统民法中主要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典权等。 ☚ 用益权 用益物权的特点 ☛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对称。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例如,租借他人房屋所享有的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 耕种他人土地所享有的收获耕种物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永佃权等。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承包经营权、经营权、采矿权、土地与自然资源使用权等,都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 ☚ 他物权 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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