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许可证
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的、允许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或征用集体土地的证件。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把用地许可证分为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两种,并分别规定了领取这两种用地许可证的程序。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于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条例》 同时废止。《城市规划法》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