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于1988年4月16日甘政发〔1988〕 54号文发布,共14条。《办法》规定木材市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林业、公安、税务、物价、物资等部门协调、配合; 在林区和林缘县一律不开放木材市场,这些地方集体和村民自产木材,由县林业部门经销或由县林业部门委托的收购单位代销; 不允许个人贩运、经营木材等。《办法》 中确定本省林区县(区)为:迭部、文县、两当、康县、舟曲、徽县、卓尼、华亭、夏河、肃南、天祝、临潭和北道;林缘县(区)为:临夏、和政、康乐、临洮、礼县、渭源、岷县、张家川、宕昌、积石山、西和、合水、正宁、宁县、华池、成县、漳县、庄浪、武都和秦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