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1995年1月9日发布的劳动行政法规,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共8章38条,对劳动监察的内涵、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与权力、劳动监察的内容、方式和程序、违犯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暂行规定》指出,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劳动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管理全省的劳动监察工作;地、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劳动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管理本地区的劳动监察工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 对违法行为进行登记立案,查清事实, 依法处理。处理期限为90天,最迟不得超过180天。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分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暂扣营业执照、责令整顿等;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