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
1993年9月29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暂行条例》共25条,对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其职责、劳动保护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保护监察程序、企业劳动保护的责任及奖励处罚办法,作了详尽的规定, 为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劳动保护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例》规定,劳动保护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使劳动保护监察职权的法定机构; 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罚款、提请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产整顿; 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