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瑞士联邦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瑞士联邦宪法1848年瑞士各邦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1874年5月29日全面修改后公布生效,成为瑞士现行宪法。实施一百多年先后经过20多次修改。全文分为前言及总则、联邦机关、联邦宪法的修改共3章123条,后附临时条款5条。主要内容: (1)瑞士是联邦共和政体国家。各邦在联邦宪法下为主权邦,有自己的宪法、议会、政府和邦旗;除外交、国家安全和防务、铁路、国家公路、邮电、货币、联邦税收等事务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外,其他事务由各邦自主管理。各邦应遵守联邦的全国性立法,联邦有权监督执行。(2) 联邦主席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联邦行政委员会主席担任,任期1年。联邦行政委员会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共有7名委员,须是具有人民院议员资格的公民,由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联邦行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7名委员轮任(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每届任期1年,不得连任;主席期满由副主席补任,另选1名副主席。联邦行政委员会保障联邦宪法、法律及各邦宪法的执行,向联邦议会提出法律草案,任命联邦行政官员,审查各邦之间及各邦与外国签订的条约,负责一般外交事务,维持国家独立与中立及国内安宁,负责联邦军队事务,掌管联邦财政,编制预算等。(3) 联邦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人民院和联邦院两院制,任何一院议员不得兼任另一院议员或其他公职。人民院议员共200名,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联邦院议员共46名,由各邦选举产生(每邦选出2名,自治邦每半邦选出1名),任期因邦而异,1至4年不等。联邦议会有权制定宪法规定属于联邦政府权力事项的法律、规章,加入国际条约或联盟,批准各邦之间及各邦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宣布大赦、特赦,统辖联邦陆军,审批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监督联邦行政与司法工作,修改联邦宪法,宣战与媾和等。(4)联邦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由30名联邦法官和15名助理法官组成;正副院长经联邦行政委员会提名、议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5)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出版、言论、结社、受教育、年满20岁公民的选举权和复决投票权等权利和自由受联邦保护。(6)联邦议会一院主张全面修改联邦宪法而另一院反对或有5万公民提议,应交全民复决;部分修改联邦宪法由议员或5万公民提出、联邦议会提案。 瑞士联邦宪法1848年制定。1874年5月29日经过全面修改后公布生效,后又经多次修改。全文共123条。规定瑞士是一个联邦国家,各州为“主权州”,有自己的宪法、议会、政府和州旗。外交、国家安全和防务、铁路、国家公路、邮电、海关、货币、联邦税收等由联邦政府管理。联邦的全国性立法对各州有效,联邦有权监督执行。实行民主共和政体,三权分立。联邦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联邦院和国民院组成。宪法对两院议员的产生、津贴和两院管辖的事项作了规定。两院每年在法定日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联邦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机构,由7名联邦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议会相同,4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主席即联邦主席是国家元首,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从联邦委员中选举,任期1年,不得连任。主席任满后由副主席升任,另从联邦委员中选出1名副主席。联邦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正副院长由联邦委员会提名,议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法官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联邦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1981年后,宪法赋予公民以 “直接民主”的权力,规定联邦修改宪法、通过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必须由公民投票通过才能生效。公民在征集到法定数量的签名后,可以提出立法倡议。本法还详细规定了联邦宪法修改的提起、通过生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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